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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15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