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9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康景超与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康景超;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9095号申请执行人康景超,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丰村亚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4020号等裁决,依法在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中查封了属被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计37台,但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计37台。(内容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炜审 判 员 徐强代理审判员 彭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