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少权、王建坤诉被告候道兴、侯银平婚约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权,王建坤,候道兴,侯银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王少权,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原告王建坤,男,1955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亚松,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被告候道兴,男,1964年8月9日出生。被告侯银平,女,1988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红、王青松,睢阳区东方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权、王建坤诉被告候道兴、侯银平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权、王建坤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候道兴、侯银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权、王建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少权、王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少权、王建坤承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许秀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超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