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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常青与任克勇,深圳市铨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任XX,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原告钟XX,男,白族,1986年7月8日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桑植县麦地坪白族乡。被告任XX,户籍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和亨家家园5B02。法定代表人孙战英。委托代理人邢X艺,户籍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公司员工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XX,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彭X,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任XX、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钟XX承担。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国强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