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案外人陈玉林执行异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文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外异字第00130号(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130号案外人陈玉林,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新华街99号。法定代表人:鲁业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重庆路1880号。法定代表人:赵英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七楼。法定代表人:张世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丽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查案外人陈玉林执行异议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陈玉林以其提出异议的房屋不在查封之列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陈玉林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陈玉林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唐士民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