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邹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王道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王道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法定代表人李维柱,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道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乔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道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学光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姜道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