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5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殷明光与重庆市璧山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光,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177号原告殷明光。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负责人郭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明光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明光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殷明光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