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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5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殷明光与重庆市璧山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光,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5177号原告殷明光。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负责人郭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明光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明光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县厚铭机械铸造厂(普通合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殷明光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