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民一终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居马汗.艾买提与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居马汗·艾买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民一终字第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马汗·艾买提,女,维吾尔族。委托代理人:阿布力米提.苏来曼,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负责人:白光勋,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正杰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3)轮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彦军、被上诉人居马汗·艾买提及委托代理人阿布力米提.苏来曼、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及其家属院位于轮台县博斯坦北路西侧,原告居马汗·艾买提的平房位于该公司家属院西边。2012年被告新疆正杰公司对博斯坦北路进行开挖建筑地下街,将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及其家属院与市政排污管道相连的管道截断,造成污��不断淤积。20l2年11月到2013年2月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家属院产生的污水因长期淤积渗透到地下室及地基里,污水又由地基渗透到原告居马汗.艾买提的房屋里,造成其房屋基础损坏。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家属院房屋及院墙又因地基遭污水浸泡塌陷而倒塌,将原告居马汗.艾买提的房屋后墙及屋顶砸坏。原告居马汗·艾买提要求被告维修,被告拒绝维修,双方遂形成诉讼诉至本院。原审认为,被告新疆正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截断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的排污管道导致污水淤积造成原告居马汗.艾买提的房屋损害,被告新疆正杰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居马汗.艾买提请求维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居马汗.艾买提请求被告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居马汗.艾买提的房屋予以维修。上诉人新疆正杰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原告居马汗.艾买提的房屋损害系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家属院的围墙倒塌所致,原审认定该围墙倒塌是上诉人施工造成,缺乏证据,判决不当。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新疆正杰公司在施工中将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及其家属院与市政排污管道相连的管道截断,造成污水不断淤积,致使中国电信轮台分公司家属院房屋及院墙又因地基遭污水浸泡塌陷而倒塌,将原告居马汗.艾买提的房屋后墙及屋顶砸坏,理应承担责任。上诉人新疆正杰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害系他方造成,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新疆正杰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那 木 贞审 判 员 杨 奇 志代理审判员 木铁力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