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法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仇正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正华,潘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法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仇正华,男,1956年7月5日生,住本市。被执行人潘根青,男,1975年4月22日生,住本市。仇正华与潘根青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根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根青的配偶钱芝娇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CFE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保单号:18973782)和DRC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保单号:19273172)两份保险产品进行强制退保变现,并于5日内将该款项转入本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贵清审判员 吴 健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