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曼与奚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曼,奚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86号原告:江曼,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发银,舒城县张母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立兵,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曼诉被告奚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