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毛全熠与陈子剑、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全熠,陈子剑,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毛全熠。被告:陈子剑。被告: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全熠诉被告陈子剑、被告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全熠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全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全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全熠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