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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毛全熠与陈子剑、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全熠,陈子剑,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毛全熠。被告:陈子剑。被告: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全熠诉被告陈子剑、被告武汉保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全熠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全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全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全熠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