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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正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正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郑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正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墟镇新港湾酒店侧2号铺。法定代表人:赵先知。委托代理人:刘雪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帆,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男。法定代理人:郑文辉,男,系郑XX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黄妙玲,女,系郑XX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樊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赖玉芳,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东莞市正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