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文宏与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秦文宏。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秦文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9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给付42819.3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98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