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外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豪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豪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外初字第105号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祝辉。委托代理人诸雪芳。被告绍兴县豪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青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豪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兰妮比加利(吴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