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向乐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乐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向乐安,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八一农贸市场**号。委托代理人欧鲜明,宁乡县沩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摩托车汽配大市场西侧。负责人刘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向乐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乐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乐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乐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