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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6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继明与被告罗孝军,重庆云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明,罗孝军,重庆云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6725号原告黄继明,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颜嘉,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孝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孟圣祥,重庆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云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石头路2号1单元18-21。法定代表人杨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凤六、陈艳华,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良涛,男,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兴明,男,住重庆市涪陵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明与被告罗孝军、重庆云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继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继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继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