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浪涛与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浪涛,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942号原告高浪涛,男,汉族,1973年3月3日生。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198874-4),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法定代表人彭永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公司员工。原告高浪涛诉被告重庆明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晏平、王道恒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浪涛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我院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