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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麦民二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滩镇缑杨村村民委员会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缑杨村村民委员会,缑凯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麦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缑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缑世成,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缑凯宾,男。委托代理人张志宏,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缑杨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告缑凯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缑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天水���麦积区中滩镇缑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退还原告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缑杨村村民委员会8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