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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5号原告范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4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