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5号原告范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4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