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葛利金与葛仲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利金,葛仲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34号原告:葛利金。被告:葛仲水。委托代理人:黄世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利金与被告葛仲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利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利金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利金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葛利金负担。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