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江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郭金林、徐杭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郭金林,徐杭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孟军。委托代理人赵德明。被告郭金林。被告徐杭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金林、徐杭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