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星学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银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