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星学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银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