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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学华与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华,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浩,江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蒋学华,女,1964年5月27日生,居民,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宏霞,经理。被执行人:江浩,男,1968年12月8日生,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执行人:江红霞,女,1971年9月21日生,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做出(2013)裕民二初字第0149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的房屋(产权证号41××02)。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裕民二初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付清欠款900000元及利息等,到期后,当事人没有履行。2013年11月20日根据蒋学华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的房屋(产权证号41××02)。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