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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何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某,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小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