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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东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邵根崽与俞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根崽,俞云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东商初字第68号原告:邵根崽。被告:俞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根崽与被告俞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根崽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根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邵根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毛冠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