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康盛医药有限公司与海南美好西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美好西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浙江省康盛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美好西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翠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康盛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坚。上诉人海南美好西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南美好西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应为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