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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思雨与朱丹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雨,南京星蒂宝贝婴幼儿智力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朱丹凤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王思雨,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剑(系原告丈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星蒂宝贝婴幼儿智力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309室。法定代表人朱丹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丹凤,女,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雍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雨与被告南京星蒂宝贝婴幼儿智力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朱丹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星蒂宝贝婴幼儿智力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朱丹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涉案事实亦与铁路运输无关,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管辖法院应为南京市秦淮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南京星蒂宝贝婴幼儿智力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思雨2012年9月5日签订的《星蒂小豆丁CINDYBABY特许经营合同书》主要围绕的是关于早教经营、管理等内容,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3)130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13)186号),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南京星蒂宝贝婴幼儿智力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朱丹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星蒂宝贝婴幼儿智力开发咨询有限公司、朱丹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