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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成安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相识后双方彼此相处还不错,并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刘某乙,被告生育女儿就不再某,说自己有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等原因辞去了工作。在家休息一段日子后,被告向原告父母提出,原告挣钱太少,不能维持生活,要求原告父母为其出资到邯郸国风商场租赁一柜台做生意。原告当时不同意,但为了生活,也为了让被告实现自己创业的意愿,就同意被告去邯郸租赁柜台做生意,为此原被告双方向原告父母陆续借款达12万元之多。没想到被告在到邯郸做生意后竟然逐渐的回家次数越来越少,找各种借口,甚至连女儿都不看一眼。2012年10月份,被告给原告发短信说想离婚,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2013年春节临近,被告依然不知音信。直到2012年农历腊月28晚上,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要离婚,反正不能一起生活了,过年就不回去了,欠原告父母的钱等被告在外面挣够钱了就回家还债。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在外面和一男子来往密切,关系暧昧,导致和原告分居。再好的感情也经不起被告这样的折腾,原告伤心之至,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也感觉和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为了解除双方已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故提请人民法院,望判如前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700元/月至女儿18岁止;3、要求被告偿还共同债务12万元的一半即6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未做答辩。原告刘某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理由,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本。被告杨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在××××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刘某乙,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当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共同债务。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儿刘某乙原告刘某甲要求自行抚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乙应由原告刘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邵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