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江才申请执行周文华、周武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才,周文华,周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江才,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周文华,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周武斌,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关于王江才与周文华、周武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文华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河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