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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赵冬梅、李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赵冬梅,李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5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责人:黄轼华。委托代理人:韦润明,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冬梅,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彦,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赵冬梅、李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冬梅、李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家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