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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商终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伟军与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沿荡村村民委员会、肖公祥农业承包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军,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沿荡村村民委员会,肖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商终字第0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军。委托代理人裴春光、李艳丽,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沿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沿荡村。法定代表人赵启良,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肖公祥。上诉人赵伟军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沿荡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肖公祥农业承包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2)淮法车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伟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春光、李艳丽(2013年11月27日到庭),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沿荡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肖公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赵伟军提供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2)淮法车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伟军。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吴书萍代理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亚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