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肃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儒刚与肃宁县邮政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儒刚,肃宁县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肃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徐儒刚,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肃宁县天纬小区。被告肃宁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齐庆民,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儒刚与被告肃宁县邮政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儒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儒刚承担。审 判 长 郭宗波审 判 员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倪 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