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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合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顺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顺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合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军,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汽配产业园区被告李顺楷,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