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夹江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何志强诉王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强,王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何志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中兴镇。被告:王杰,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仲彬,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强与被告王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志强撤回对被告王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元,依法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成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韩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