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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执字第15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龚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500-2号申请执行人王琴,无业。被执行人龚伟琴,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琴与被执行人龚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如下:被告龚伟琴借原告王琴人民币20万元,于2013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如被告逾期不按约履行,原告可按双方约定的10%年息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龚伟琴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龚伟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执字第15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周 政执 行 员  孙锦丽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