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泽宏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7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泽宏,原系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仓管员。因本案于2013年4月3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朱玉虎,系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3)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宏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泽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3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泽宏由广州市黄埔众发搬屋服务部派遣到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物流中心位于本市白云区机场路2788号的仓库担任仓管员,负责货物的收发和盘点工作。2012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泽宏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伙同到仓库内运输货物的司机李辉森(另案处理),通过私自下订单、修改《每月盘点表》数据使实物数与系统数一致、私自开具《放行条》等手段,先后24次将中捷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的7/8普通馈线(500米/盘)240盘(共价值2280000元)盗卖。2012年10月,当中捷公司盘点馈线发现缺口时,被告人张泽宏为了掩盖其盗卖上述240盘馈线的事实,伪造“中线日立(射频)电缆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枚印章加盖在伪造的《提货介绍信》上,谎称中天日立射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走上述240盘馈线进行返修。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张泽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向收赃人赎回7/8普通馈线160盘归还���捷公司。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泽宏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泽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被告人张泽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占被害单位240盘7/8普通馈线及伪造公司印章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侵占行为及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均系受陈晰、蔡卓异的指使。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受其前任领导陈晰的指使,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初犯、从犯;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后被告人已将自己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退出,并从亲戚朋友处筹措资金从收赃人处赎回了大部分涉案赃物,挽回了被害公司的大部分损失;被告人家庭困难,有老人和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故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职务侵占的行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判处拘役,合并执行五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泽宏由广州市黄埔众发搬屋服务部派遣到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物流中心位于本市白云区机场路2788号的仓库担任仓管员,在此期间一直负责货物的收发和盘点工作。2012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泽宏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伙同到仓库内运输货物的司机李辉森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私自下订单、修改《每月盘点表》数据使实物数与系统数一致、私自开具《放行条》等手段,先后���中捷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的7/8普通馈线(500米/盘)240盘(共价值2280000元)盗卖。2012年10月,当中捷公司盘点馈线发现缺口时,被告人张泽宏为了掩盖其盗卖上述240盘馈线的事实,伪造“中线日立(射频)电缆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枚印章加盖在伪造的《提货介绍信》上,谎称中天日立射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走上述240盘馈线进行返修。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和同案人李辉森向收赃人赎回7/8普通馈线160盘归还中捷公司。2013年1月7日被害单位中捷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4月3日,被告人张泽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对涉案赃物及地点照片的指认、中捷公司盘点涉案仓库存货资料、中捷公司《夏茅物流园区物资放行条》、《提货介绍信》、《关于线缆价格的说明》、广州黄埔众发搬屋服务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中捷公司发现盘点亏空后的调查材料、被告人张泽宏工作职责的说明、《2012年中国电信广东公司C网无线室内分布系统项目无线配套设备采购框架协议》、证人陈XX和陆XX的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张泽宏的供述以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宏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泽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职务侵占的过程中,被告人主动联系同案人李辉森,且私自下订单、开具放行条,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泽宏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与同案人李辉森一起积极退缴赃款赎回大部分被盗卖的赃物,挽回了被害单位的大部分损失,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是其���侵吞公司财物后实施的,且伪造了两家公司的公章,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其职务侵占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宜判处拘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泽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春节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人民陪审员 林雪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治忠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