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侯庆峰与徐州通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峰,徐州通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侯庆峰,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州通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峰诉被告徐州通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