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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商初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慧骏与江苏鑫泰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骏,江苏鑫泰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商初字第0712号原告王慧骏。被告江苏鑫泰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镇红旗大西街71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骏与被告江苏鑫泰家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露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