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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汉成、周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汉成,周莉红,徐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619号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理事长。被告:王汉成。被告:周莉红。被告: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计与被告王汉成、周莉红、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27元减半收取5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