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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绍荣与被告田勇、王双、徐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指定管辖的通知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龚绍荣诉被告田勇、王双、徐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14)资民管字第2号雁江区人民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雁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龚绍荣与被告田勇、王双、徐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请示》本院已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指定简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雁江区人民法院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与简阳市人民法院办理完毕相关案件移送手续。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