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孙芳芝与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芝,宋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孙芳芝,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宋大军,男,年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芳芝诉被告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无法审理原告孙芳芝诉被告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芳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