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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孙芳芝与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芝,宋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孙芳芝,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宋大军,男,年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芳芝诉被告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无法审理原告孙芳芝诉被告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芳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退还原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