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民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沙启飞与启东市金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启飞,启东市金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沙启飞。委托代理人陆翔,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金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南路476号(城南菜场三楼)。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启飞与被告启东市金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启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4元,依法减半收取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启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帅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