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永生与张爱文、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生,张爱文,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生。被执行人:张爱文。被执行人:杨红。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红所有的鲁V×××××号别克轿车。2013年11月12日杨永生(身份证号码:××)以9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红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晋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