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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盛连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桥,许传华,李瑞发,孙同跃,李盛连,李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740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桥,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许传华,男,汉族,1966年12月31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李瑞发,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孙同跃,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李盛连,男,汉族,1952年9月5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李延亮,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桥、许传华、李瑞发、孙同跃、李盛连、李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盛连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盛连在归义信用社存款2741、97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