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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拓成霞与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成霞,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拓成霞,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田庄镇马家坪村一组38号。委托代理人何艳、任丽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73号。法定代表人郑鸿志,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成霞与被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拓成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