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8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8265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路路西太合麦田大院。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利,董事长。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2号三层A区北侧。负责人孟梦,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琮琪。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合麦田公司)与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赛乐堡公司)、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赛乐堡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合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赛乐堡公司和赛乐堡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琮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合麦田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5月28日,我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签署协议,约定我公司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我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赛乐堡分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Mr.Honey》、《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漫漫》、《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ROCKSTAR》、《半梦》、《风暴夏天》、《Getithot》、《SuperStar》、《N+1》、《爱得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冰菊物语》、《Love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下个路口见》、《小朋友》、《新四季歌》、《单身公主》、《一个北京人在北京》、《如果你》、《满载而归》、《了解》、《鸢尾花》、《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我们的小世界》、《Ido》、《无名指》、《以爱命名的童话》、《哦咦哦咦啊》、《海盗船长》等51首涉案音乐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赛乐堡分公司是赛乐堡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赛乐堡公司应当与赛乐堡分公司连带承担责任。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乐堡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Mr.Honey》等51首涉案作品,赛乐堡公司和赛乐堡分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881元。赛乐堡公司、赛乐堡分公司共同答辩称:我公司不知道使用涉案作品是侵权行为,涉案音乐作品均为点唱系统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我公司并无侵权主观恶意。太合麦田公司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计算依据不足,取证支出的公证费和消费费用亦不合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太合麦田公司出版发行了音乐专辑“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其中收录了包括《Mr.Honey》等51首涉案作品。该专辑盘封上注明“出品: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载明“本专辑内音乐作品之录音、词曲版权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作复制、演出、网络传播以及其它商业用途。eqoac(○,p)&eqoac(○,c)2011TaiheRyeMusicCo.Ltd.”。《Mr.Honey》等51首涉案作品的内容为歌曲MTV,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2010年9月3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一系列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非独家信托音集协管理。该合同第四条约定:1.音集协对太合麦田公司MTV作品管理,仅限于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分配使用费;2.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太合麦田公司应协助进行诉讼。2012年5月28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协议书》,将双方签订的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变更如下:一、撤销授权合同第四条第2款,即关于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约定;二、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太合麦田公司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音集协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向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代太合麦田公司行使维权权利。太合麦田公司因行使维权权利而产生的维权权益全部归其所有;三、本协议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四、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2013年8月8日,太合麦田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赛乐堡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点歌器点播了《Mr.Honey》等51首涉案歌曲,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259号公证书。太合麦田公司当场消费381元,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将《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光盘中收录的涉案51首作品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歌曲的录像进行比对,二者的影像、声音、词曲等一致。赛乐堡分公司是赛乐堡公司的分支机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赛乐堡分公司具有独立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协议书》、(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25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太合麦田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Mr.Honey》等51首涉案歌曲的MTV,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专辑上载明的内容,太合麦田公司为收录涉案MTV作品的音乐专辑的出品单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合麦田公司为涉案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协议书》,可以认定太合麦田公司已将维权的权利收回,音集协不再享有此项权利,故太合麦田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赛乐堡分公司未经太合麦田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Mr.Honey》等51首涉案作品,供公众进行放映,侵犯了太合麦田公司对《Mr.Honey》等51首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赛乐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赛乐堡公司应与赛乐堡分公司就太合麦田公司的经济损失共同承担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太合麦田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赛乐堡分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考虑到KTV经营者的经营除了需要使用点唱系统及内含的歌曲外,还需要配套的包房、硬件和服务,且点歌机中存储的歌曲数量众多,单单一首歌曲对其经营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太合麦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赛乐堡分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模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对于太合麦田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公证时的消费支出,本院将根据其必要性和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Mr.Honey》、《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漫漫》、《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ROCKSTAR》、《半梦》、《风暴夏天》、《Getithot》、《SuperStar》、《N+1》、《爱得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冰菊物语》、《Love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下个路口见》、《小朋友》、《新四季歌》、《单身公主》、《一个北京人在北京》、《如果你》、《满载而归》、《了解》、《鸢尾花》、《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我们的小世界》、《Ido》、《无名指》、《以爱命名的童话》、《哦咦哦咦啊》、《海盗船长》等五十一首作品;二、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一千元;三、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七百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赛乐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