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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鸿兴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鸿兴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齐贤镇双桥站。法定代表人谢如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鸿兴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法定代表人杨云兴,总经理。上诉人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张家港市鸿兴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商辖初字第0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加工合同关系,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鸿兴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定作合同纠纷起诉,并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送货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具备了定作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本案为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张家港市鸿兴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系按照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具体要求为其定作各种规格的横机针板,加工(定作)行为地即张家港市鸿兴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