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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鲁辉诉被告李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辉,李发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鲁辉,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启明,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鲁辉之夫。被告李发文,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辉诉被告李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77元,由原告鲁辉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