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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莒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莒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周某,男。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裕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