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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邵金芝与长春市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芝,长春市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邵金芝。被告长春市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年路与扶余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XX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金芝与被告长春市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邵金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搜索“”